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典型事例|交通肇事后万万不能逃逸 来看这两起事例

来源:乐享❽购彩    发布时间:2025-01-25 16:32:44

  驾驭人一定要当即泊车、维护现场、敏捷报警、第一时间抢救受伤人员,切不可抱有侥幸心理“一走了之”。

  近期,弥渡县产生了两起交通肇事逃逸案,公安交管部门敏捷出击,昼夜奋战,成功破获了案子,按照法令来追查了违反法令规则的行为人的法令职责,用实际行动诠释了公民警察为公民的职责与担任,维护了公民群众的合法权益。

  事例一:2024年10月1日,石某某驾驭一般二轮摩托车沿祥弥线(祥云禾甸-弥渡公路)由南向北行进,02时25分行进至祥弥线米(弥渡县工业园区路段)左转弯时与沿祥弥线由北向南直行的王某驾驭的小型汽车产生磕碰,形成石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。事端产生后,石某某为躲避法令职责,脱离事端现场,后被弥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抄获。2024年11月22日,公安交管部门依法作出撤消石某某持有的机动车驾驭证,罚款1600元的处分,且五年内不得从头申领机动车驾驭证。2024年12月27日,弥渡县公民法院对犯风险驾驭罪的石某某,判处拘役一个月,并处分金公民币2000元。

  事例二:2024年11月8日,鲁某某驾驭轻型栏板卡车沿弥渡县建宁路由西向东行进,05时14分行进至建宁路与中和路交叉口往西50米处时,所驾车辆与建宁路南侧停放的3辆小型汽车产生磕碰,形成车辆不同程度受损。事端产生后,鲁某某驾车驶离事端现场,后被弥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抄获。2024年11月27日,公安交管部门对鲁某某的违反法令规则的行为依法处以罚款2000元,并处行政拘留10日,驾驭证记6分。

  交警提示: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车辆驾驭人在产生交通事端后,为躲避法令职责或经济补偿,不当即泊车,不维护现场,不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陈述,成心驾驭车辆或弃车逃离交通事端现场的行为。

  法令知识:《中华公民共和国路途交互与通行安全法》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则:形成交通事端后逃逸,构成犯罪的,按照法令来追查刑事职责,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撤消机动车驾驭证,且毕生不得从头获得机动车驾驭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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